機車租賃

玆為出租機車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
1.本契約租賃機車(以下簡稱本機車)及隨車配件:安全帽: 2 頂。
2.乙方應遵守交通法規騎乘本機車,包含不得超載與不得載送違禁物品 。
3.乙方還車地點:甲方原交車地點,即澎湖縣馬公市民權路 22 號。
4.本機車使用燃料種類:95 無鉛汽油。甲方交付本機車予乙方前,確認為加滿燃料。乙方已確認本機車油料為滿油狀態並簽名。
5.使用中,乙方並應依規定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
6.乙方還車時,應加滿油料還車,若無加滿油料則須加付 250 元/台之處理費(含油料費)
7.本機車車輛租賃方式:日租,本機車定價 600 元/日,但有促銷特約者從其約定,相關費用與說明以下列表單為主:
● 本機車租賃計算單位以連續使用24小時為1日為計算單位、未滿24小時仍以1日計算。承租人應於承租前已自行評估確認個人最適用車與租用時間區間,不得以因車行營業時間或最早最晚取還車時間規定為由要求退返或補償租車費用或使用時間。
●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逾時還車每1小時按定價10分之1計算收費,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費;逾期3小時以上者,以現場1日之租金計算收費。乙方同意如有逾時不還車或欠繳租金等情事,甲方除得逕自車輛停放處取回車輛外,並得向乙方請求取回占有車輛所生之費用; 至甲方未取回車輛占有期間,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為準。
● 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乙方有前項但書情形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若乙方無負通知之責,須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8.本機車附強制汽車責任險。
9.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機車,並不得擅交非租賃人本人或是無駕照之他人駕駛、從事營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違反前二項約定者,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得請求乙方給付使用機車期間之租金,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涉及租賃期間外之營業損害賠償之認定基礎將以定型化契約約定之租金比例計算,租金以本機車定價為準,而非約定優惠價格,特此說明)。
10.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機車出租單、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及行車執照以供稽查人員查驗,期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如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應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有關牌照或機車被扣部分(含代保管及吊扣),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之租金,由乙方負擔。
11.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機車。
12.本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後送合格修理廠修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機車修理期間租金,應由乙方負擔 (涉及租賃期間外之營業損害賠償之認定基礎將以定型化契約約定之租金比例計算,租金以本機車定價為準,而非約定優惠價格,特此說明):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機車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乙方應照新車市價賠償;
●如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 3 日以內者,依照定價償付該期間 70%之租金;
●4 日以上 10 日以內者,依照定價償付該期間 60%之租金;
●在 11 日以上者,依照定價償付該期間 50%之租金,最長以 15 日為限。
●但因待料期間超過 15 日以上者,該期間依照定價按 25%計算,最長以 30 日為限。
●以上期間以累進式計算其修理期間之租金。
13.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
14.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乙方應照新車市價賠償。乙方未賠償前失竊機車經尋獲者,其賠償金額按第 12 條規定處理;乙方已賠償後失竊機車經尋獲者,如本機車未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甲方應即將該機車過戶予乙方;如本機車有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乙方僅支付新車市價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
15.甲方應確保租賃期間本機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非因不當操作所致之機件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得要求換車。
16.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辦理。
17.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澎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8. 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租賃關係消滅後,甲方所保有乙方之資料,甲方應返還或銷毀。
※特別條款:承租人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飲酒後不開車及同條例第 43 條不在道路上蛇行超速或以危險方式駕車,若擅自違規被舉發致車輛或牌照被扣,承租人須承擔法律責任及賠償一切損失。